- 索引号20240929-133953-21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0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郭翔: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新哨社区大新哨二组19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到弥勒市白沙坡新哨-竹园交界处对郭祥经营管理的砂石料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为郭翔(以下简称“你”)经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厂正在生产,打砂机、滚筒筛、输送皮带等正在运行,但均未采取喷淋、密闭等措施;厂区北面1万吨砂石废料、厂区南面1万吨粗砂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0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郭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树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2022年5月13日起至6月13日)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