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3-49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662067375
法定代表人:黄涛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到弥勒市弥阳镇弥西哨村小组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每天从厂东面500米处的应急防涝口外排4000至500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至甸溪河,排放水体颜色呈黄色,经调阅你公司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进水和排水量,排放量共计约100000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2]009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1组10张;视频6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州发改局关于提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提标改造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池2021年1-3月、2022年1-3月进水月报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2022年5月10日起至6月10日)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