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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3-79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易达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7GAGL14J

  法定代表人:郑术才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弥勒市易达纸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30日,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到你厂对4t/h锅炉烟囱开展固定源废气监督性监测,2022年4月1日出具《弥环监字【2022】 014号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显示,4t/h锅炉烟囱二氧化硫平均实测浓度134mg/m³,平均排放浓度414mg/m³,平均排放量0.11kg/h。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修改单,(颗粒物≤5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二氧化硫超标0.035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2】014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1组3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何宽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2年5月30日起至6月29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4t/h锅炉烟囱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厂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砖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