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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4-39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郭祥: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新哨社区大新哨二组190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到弥勒市新哨镇新哨社区大新哨二组190号对弥勒市白沙坡新哨竹园交界处砂石料加工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砂石料加工厂为郭祥(以下简称“你”)经营,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场正在生产,打砂机、滚筒筛、输送皮带等正在运行,但均未采取喷淋、密闭等措施;厂区北面1万吨砂石废料、厂区南面1万吨粗砂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0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郭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树钦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2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09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5月27日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2年5月3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听证,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执法主体资格适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研究你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场违法事实为落实了部分措施: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该砂石料加工场在两年内第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砂石料加工场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该公司属于从业人员小于20人的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你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