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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4-69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662067375

  法定代表人:黄涛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弥西哨村小组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7日到弥勒市弥阳街道弥西哨村小组对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经营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水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每天从厂东面500米处的应急防涝口外排4000至5000立方米的生活污水至甸溪河,排放水体颜色呈黄色,经调阅你公司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进水和排水量,排放量共计约100000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2]009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2组共12张;视频6段;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州发改局关于提标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提标改造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弥勒市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污水处理池2021年1-3月、2022年1-3月进水月报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9号)及《送达回证》,2022年5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10号)及《送达回证》,和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听证,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执法主体资格适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研究,你未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区域(水、气)为甸溪河(Ⅲ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废水类别为生活污水:裁量等级为;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00%以上;行为情形为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日排放量(水)为5000方(不足1万吨):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为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为1;持续时间20天以上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4;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在两年内第一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跨县级行政区域/未造成轻微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陆万捌仟元整(¥56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