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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3954-98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2〕0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河弘坤种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823745623

  法定代表人:张占平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同车社区小者黑村

  2022年4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同车社区小者黑红河弘坤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者黑种鸡养殖产蛋项目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5号育雏室东面储粪池南侧私自设置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排口,并私自安装一根长3米、直径15厘米白色塑料管,该塑料管埋设于地下,该3米长的塑料管流进一段1.5米的砖砌排水沟,最终流入到你公司外的者黑水库里。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通过该排口向者黑水库每天外排废水30.0公斤,排放17天,共计排放约680公斤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2组15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红河弘坤种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占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永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鲁常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鹏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汪继航身份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畜禽公司(小区)备案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1份(弥环监字﹝2022﹞016号)、红河州政务信息平台工单1份、《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现场录像6段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2〕07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2〕17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听证,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执法主体资格适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废水排放去向为者黑水库,区域水体属于四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行为情形为部分污处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裁量等级为3;日排水量为不足1000标立/不足5吨(一- 般排污单位) /不足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公司) /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公司),裁量等级为1;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无环评无验收,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7天,10以上不足20天,裁量等级为3。根据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你公司两年内第一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根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你公司已按要求立即进行整改:裁量等级为-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你公司属于从业人员小于20人的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范围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零壹仟元整(¥50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