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5-54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云达经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66551417XH
法定代表人:李建民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黑果坝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
2022年5月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云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弥勒市朋普镇黑果坝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的储煤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该储煤场项目堆存煤炭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约4000吨,煤炭均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3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2年7月4日起至8月3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堆煤点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