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6-34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红河弘坤种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823745623
法定代表人:张占平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同车社区小者黑
2022年4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同车社区小者黑红河弘坤种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者黑种鸡养殖产蛋项目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5号育雏室东面储粪池南侧私自设置一个直径为15厘米的排口,并私自安装一根长3米、直径15厘米白色塑料管,该塑料管埋设于地下,该3米长的塑料管流进一段1.5米的砖砌排水沟,最终流入到你公司外的者黑水库里。2022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27日,你公司通过该排口向者黑水库每天外排废水30.0公斤,排放17天,共计排放约680公斤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现场照片2组15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红河弘坤种禽有限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占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永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鲁常万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鹏顺身份证复印件1份;汪继航身份证复印件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畜禽(小区)备案证复印件1份;监测报告1份(弥环监字﹝2022﹞016号)、红河州政务信息平台工单1份、《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份、现场录像6段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2年7月4日起至8月3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