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3956-62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9-20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2〕1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杨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P00A7W
法定代表人:杨春龙
地址:弥勒市竹园镇那庵村委会必就村38号
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杨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1台射线装置,型号为WL-RLZ6550A-DED,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射线装置于2020年5月30日安装并投入使用,截至2022年6月,使用该射线装置收入8000元,扣除维修费、人工工资后实际亏损1930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WL-RLZ6550A-DEDIII类射线装置合格证复印件1份、弥勒杨氏中医医院DR收入情况说明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后至9月23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