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05-78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4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吉新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L59305186B
投资人:姬跃华
地址:弥勒市弥阳镇占马村委会占马田小组
2021年7月2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镇占马村委会占马田小组弥勒市吉新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已建成8栋总面积为4800平方米的猪舍,目前存栏约母猪140头、800头生猪;养殖场内配套建有4个总容积为400立方米的粪便收集池,3个总容积为24立方米的沼气池,一个250平方米的堆粪坪,建有两套粪便干湿分离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养殖场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41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4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养殖场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你养殖场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