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06-36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4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云:
企业名称:弥勒市朋普镇明云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2HRX07
负责人:李云
地址: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落虹村大寨地靠山脚
2021年7月7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落虹村大寨地靠山脚弥勒市朋普镇明云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投诉调查,发现你养殖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云,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殖场主管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我局责令你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养殖场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