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07-18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4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段建文:
企业名称:弥勒市双盈塑料箱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5J6C7X
负责人:段建文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羊街村老虹溪公路大坡头
2021年7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双盈塑料箱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建文,经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已建成一个3面封闭,占地约7.79亩的彩钢瓦厂房,已建成2台注塑机,注塑机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你厂总投资36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2张;负责人段建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人员汪天寿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我局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于2021年8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院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