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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08-92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4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杨云党: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MNHW385 

  2021年9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章保村杨云党(以下简称“你”)打砂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打砂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打砂点建设项目总投资52.83万元。 

  2.场地堆存的砂石料未遮盖,未设置围挡,打砂生产线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8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云党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志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场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46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53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于2021年12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但未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陈述申辩理由简述如下:1.我曾经也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并请国土资源局和环评公司到打砂点查看土地性质,但因为土地性质不符,未能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我主观上不是故意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2.我自2020年10月起,打砂点就几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场地的堆存砂料中,我已用遮阴网及塑料膜遮盖、围挡了一部分,并不是全部未围挡和遮盖,且经常洒水以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较小。3.请贵局考虑到我系个体工商户,且打砂点长期处于停业状态,经济实在困难,客观上违法情节较为轻微,请能够依法减轻对我的处罚。  

  经研究,你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减免规定,我局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积极配合调查,但不配合整改。你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打砂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打砂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2.83万元)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叁圆整(¥:5,283.00元)。 

  2.对你打砂点场地堆存的砂石料未遮盖,未设置围挡,打砂生产线未密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以上两项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叁元整(¥26,283.00元)。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