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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09-18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4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N7J63A 

  负责人:李福贵 

  2021年9月9日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对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以下简称“纸厂”)固定源锅炉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1年9月13日出具《弥环监字【2021】041号监测报告》,根据报告显示,你纸厂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543mg/m³,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665mg/m³,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492mg/m³,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限制要求(颗粒物≤80mg/m³;二氧化硫≤400mg/m³;氮氧化物≤400mg/m³),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5.79倍、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0.66倍、氮氧化物超标排放0.23倍。2021年9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纸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纸厂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纸厂于2021年9月9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1】041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福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正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材料为证。 

  你纸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你纸厂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47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54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纸厂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纸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纸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纸厂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材料。你纸厂未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纸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纸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001(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纸厂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纸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