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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10-98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云水环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907F26 

  法定代表人:张明 

  2021年8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工业园区弥阳工业区章小公路北侧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弥勒市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粗细格栅、好氧池、厌氧池、曝气池、膜池、消毒池在运行,出水口在排水;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在运行,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级标准表1限制要求(COD≤50mg/L、氨氮≤5(8)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经查询在线监测设备,2021年8月5日10时出水口COD浓度为24.675mg/L、氨氮0.0202mg/L、总磷0.403mg/L、总氮5.914mg/L,排放浓度符合排放要求,但你公司未能提供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张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陆金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志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云水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2018至2021年度报表1份;出水口综合报表1份;现场照片1组2张;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小石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整改,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