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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11-24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玉溪康华有机肥料生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95680187R 

  法定代表人:方寿华 

  2021年9月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黑果坝村委会马堡小组玉溪康华有机肥料生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弥勒市朋普镇黑果坝村委会马堡小组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该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4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书证)提取清单,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项目建设合同书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2月2日)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实施整改,停止建设,尽快准备相关资料,办理完成环境评价相关手续;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