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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11-74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9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云党: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MNHW385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章保村 

  2021年9月2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弥勒市弥阳街道章保村杨云党(以下简称“你”)打砂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打砂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打砂点建设项目总投资52.83万元。 

  2.场地堆存的砂石料未遮盖,未设置围挡,打砂生产线未密闭。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8张;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云党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志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场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2月23日)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原状;二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堆存的砂石进行密闭或者遮盖,三是自你收到本决定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法制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