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12-00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2-2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N7J63A
负责人:李福贵
2021年9月9日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对弥勒市朋普镇易达纸厂(以下简称“纸厂”)固定源锅炉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1年9月13日出具《弥环监字【2021】041号监测报告》,根据报告显示,你纸厂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543mg/m³,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665mg/m³,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492mg/m³,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限制要求(颗粒物≤80mg/m³;二氧化硫≤400mg/m³;氮氧化物≤400mg/m³),颗粒物超过排放标准5.79倍、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0.66倍、氮氧化物超标排放0.23倍。2021年9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纸厂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纸厂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纸厂于2021年9月9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弥环监字【2021】041号监测报告》1份,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福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正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等材料为证。
你纸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纸厂立即停止生产(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不得擅自开工;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锅炉进行整改;三是请你纸厂于2021年12月3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若你纸厂在责令停产其间需恢复生产,需向我局上报整改完成报告并提交恢复生产申请书。
其中“责令你纸厂立即停止生产”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纸厂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纸厂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纸厂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将对你纸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纸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纸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