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12-52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2-2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仁邦医院: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5P6MXH
法定代表人:苏俊虎
2021年9月2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朋普镇锁龙寺糖厂西门对面弥勒市弥勒仁邦医院(以下简称“你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医院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医院有1台型号为NeuVie ACE的X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投入使用。
经查阅台账、医院设备使用记录及收费记录,该射线装置投入使用情况为:2021年11月13日安装并投入使用,收费合计:95290元,减去材料费、人工工资,实际亏损106910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6日提供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3张,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复印件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NeuVie ACE涉嫌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购买合同1份,弥勒仁邦医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财务报表1份,弥勒仁邦医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检测报告(YNZH-XNJC-[2020]-第1519号)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医院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2月9日)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对型号为DigiEye280的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设备;三是请你医院于2021年11月17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医院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