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12-77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2-29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5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竹园蔗林食品厂: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NM0NXJ
负责人:李文刚
弥勒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人员于2021年9月17日到竹园镇赵林村委会赵林村对弥勒市竹园蔗林食品厂固定源锅炉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1年9月22日出具《弥环监字【2021】044号监测报告》显示,氮氧化物平均实测浓度473mg/m³,平均排放浓度678mg/m³;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50mg/m³;二氧化硫≤300mg/m³;氮氧化物≤300mg/m³),氮氧化物超标0.57倍。2021年11月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蔗林食品厂(以下简称“你食品厂”)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你食品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食品厂2021年9月17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食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食品厂限制生产(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超标锅炉进行整改;三是请你食品厂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若你食品厂在限制生产其间需恢复生产,需向我局上报整改完成报告并提交恢复生产申请书。
我局将对你食品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食品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食品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