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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13-34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3-10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6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国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XQBH9L

  法定代表人:刘兴铭

  地址: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山心村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山心村云南国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20 万吨碳基生物有机肥、15万吨腐殖酸原粉生产线项目于2021年7月开工建设,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该项目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0张;授权委托书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投资额证明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资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自接到本决定书2022年1月18日起);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4月18日)完成环评相关手续办理;三是请你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