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18-58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7-26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0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592000****
法定代表人:何喜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矣果村委会下河口村
2021年2月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个单晶冰糖生产线车间地下埋有2根直径90mm的PVC管道;单晶冰糖生产车间洗澡间地下埋1根直径90mm的PVC管道,车间清洗废水、洗澡间生活废水经3根暗管外排至向厂区外村组上生活废水沟渠,经渠混合后通过水泥涵管排入甸溪河,现场检查时正在排放废水。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年产1000吨单(多)晶冰糖、冰片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00吨单(多)晶冰糖、调制糖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现场照片7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06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09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弥勒市嘉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上午公开举行听证会,经过听证,对你公司提出的不是私设暗管的申辩不予采信,对降低处罚金额的请求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在调查后一周内对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和听证会的决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按日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