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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19-91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6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2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福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93LF46 

  法定代表人:高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新村75号 

  2021年0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五山乡弥玉高速钱王隧道出口云南福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4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投资额证明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26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3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