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20-17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7-26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2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弥阳镇东昇优友幼儿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N4****
法定代表人:冯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温泉路203号
2021年4月2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镇东昇优友幼儿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厨房抽油烟机噪声对周围造成影响,经现场监测,噪声昼间为66.2dB(A)。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内,对噪声扰民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