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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0-75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3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浩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336585****

  法定代表人:杨浩云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七星镇腊味村委会鲁古村28号 

  2021年0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五山乡四家村委会弥玉高速公路19#弃土场云南浩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碎石加工点(以下简称“碎石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碎石加工点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14万元; 

  2.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3.破碎系统只安装简单喷淋装置,筛分系统未配套环保设施,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弥玉高速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土建5-2分部路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K26+280-K33+346.785)》(合同段编号:YNJT-MYGS-5-2-LW02)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1组6张;投资额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内,对露天堆放砂石料,进行有效覆盖;对破碎系统只安装喷淋装置,筛分系统配套环保设施,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