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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1-03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3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云南福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P93LF46 

  法定代表人:高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新村75号 

  2021年0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五山乡弥玉高速钱王隧道出口云南福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露天堆放,部分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4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投资额证明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内,对露天堆放砂石料,进行有效覆盖;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531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