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1-32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3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邓传刚:

  企业名称: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3Q9DXN 

  负责人:邓传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花园村委新河村小组(竹园镇花园宾馆内) 

  2021年4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花园村委新河村小组(竹园镇花园宾馆内)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厂”)处理信访投诉时,2021年5月18日补充调查,发现你厂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邓传刚,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厂塑料筐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厂内堆放原料再生颗粒约30吨,堆放着产品塑料筐2000只;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厂区GF400注塑机旁边堆放7个中威塑机专用油桶,桶内储存废润滑油,每桶内约有50公斤废润滑油和水,11只00极压抗磨润滑油脂桶,桶内储存约8升的废润滑油和水,并有少量废润滑油泼洒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调查材料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妻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3月份生产、生活用电缴费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组2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内,拆除全部生产设备,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是2021年7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