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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1-69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3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韩伟:

  企业名称:弥勒市竹园镇晶鑫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60FU2D 

  负责人:韩伟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赵林村委会板桥村 

  2021年5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赵林村委会板桥村弥勒市竹园镇晶鑫食品厂(以下简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韩伟,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8万元; 

  2.你厂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15张;视频7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内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1份;部分生产废水用于农灌证明3份;生活、生产用电缴费单2份;外售甘蔗渣统计表1份;购买原料甘蔗付款证明4份;生产废水排放平面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一、二款“《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天内立即拆除暗管三是2021年7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