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23-42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7-2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4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郑振强:
企业名称: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3DYP4L
负责人:郑振强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西二镇额依村委会泰来养殖场村小组
2021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西二镇额依村委会泰来养殖场村小组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振强,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存栏仔猪2600头,你养殖场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红环审〔2021〕72号,于2020年5月份底开工建设,于2020年11月完工,于2020年12月开始养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7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