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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3-72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4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UHGQ0J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街道办章保社区高宗堡野狗塘北边 

  2021年7月1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街道办章保社区高宗堡野狗塘北边弥勒市河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2号站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设项目已建成2条180m³/h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占地面积2100㎡的原料堆场1个,容积200t的筒仓8个,水泥筒仓、矿粉筒仓、粉煤筒仓各配备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0m³洗车池两个三级沉淀池一个,雨水收集池一个;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26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4张;法人李天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赵纯锐身份证复印件1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7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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