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23-99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7-2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4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尹洪兴:
企业名称:弥勒市米克斯酒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N8N566R
负责人:尹洪兴
地址:弥勒市弥阳镇髯翁西路湖泉和境B栋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弥勒市米克斯酒吧产生噪音扰民。接到举报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到弥勒市米克斯酒吧(以下简称:“酒吧”)现场处理投诉,发现你酒吧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尹洪兴,你酒吧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酒吧噪音防治措施不到位,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附近居民多次进行投诉。经现场监测夜间噪声为57.4 dB(A),已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等证据为证。
你你酒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七)(八)项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于2021年7月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编: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