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24-32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2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邓传刚:
企业名称: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N3Q9DXN
负责人:邓传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花园村委新河村小组(竹园镇花园宾馆内)
2021年4月2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花园村委新河村小组(竹园镇花园宾馆内)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厂”)处理信访投诉时,2021年5月18日补充调查,发现你厂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邓传刚,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厂塑料筐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厂内堆放原料再生颗粒约30吨,堆放着产品塑料筐2000只;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厂区GF400注塑机旁边堆放7个中威塑机专用油桶,桶内储存废润滑油,每桶内约有50公斤废润滑油和水,11只00#极压抗磨润滑油脂桶,桶内储存约8升的废润滑油和水,并有少量废润滑油泼洒在地面上。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3日调查材料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妻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弥勒市竹园镇浩涛塑料制品加工厂3月份生产、生活用电缴费单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2组21张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29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3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你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1年7月20日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之规定。
经听证,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执法主体资格适格,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塑料筐生产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就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元(¥:201,000.00元);
2.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101,0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302,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