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24-90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9-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3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浩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336585129T
法定代表人:杨浩云
地址:弥勒市五山乡四家村委会大黑土小组日马地
2021年05月14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五山乡四家村委会大黑土小组日马地处理信访投诉件时,发现云南浩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4万元;
2.你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你公司破碎系统只安装简单喷淋装置,筛分系统未配套环保设施,输送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来电投诉登记表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1组5张;投资额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五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30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36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24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元(¥:12,400.00元);
2.对生产设备未采取密闭措施,堆放物料未遮盖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以上二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元(¥:42,4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