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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26-64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14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3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振强:

  企业名称: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3DYP4L 

  负责人:郑振强 

  地址:弥勒市西二镇额依村委会泰来养殖场村小组 

  2021年6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西二镇额依村委会泰来养殖场村小组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郑振强,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你养殖场存栏仔猪2600头,你养殖场于2020年5月15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红环审〔2021〕72号,于2020年5月份底开工建设,于2020年11月完工,于2020年12月开始养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组7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弥勒市新虹泉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向你留置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36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42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经案审会集体研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殷珏媚             联系电话:0873-6137130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