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31-94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4-2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6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西二镇天天乐娱乐部: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4MA6Q1ME9X3
负责人:康金明
地址:弥勒市西二镇西龙街雨龙路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弥勒市西二镇天天乐娱乐部噪音扰民。接到举报后,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19日到弥勒市西二镇西龙街雨龙路对弥勒市西二镇天天乐娱乐部(以下简称“娱乐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娱乐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娱乐部5间包房均未安装隔间措施,总台设在三楼阳台上,阳台未采取密闭措施,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对居民住户影响较大;经现场监测显示:你娱乐部边界西面噪声监测点实测数据,昼间:57.5dB(A),夜间:60.7dB(A),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208),属超标排放噪声。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噪声监测结果报告单1份等证据为证。
你娱乐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娱乐部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3月31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三是请你娱乐部于2021年4月2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娱乐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娱乐部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娱乐部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