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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32-21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28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2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李帅: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招北小组

  2021412,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虹溪镇招北村委会招北村小组石鸦口碎石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李帅个人经营石鸦口碎石加工点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碎石加工点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露天堆放碎石等原料,未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经查,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6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天内,立即对堆场上露天堆放砂石料进行遮盖,对碎石加工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抑尘三是请你于2021年415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