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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32-54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涛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虹溪镇新桥村委会

  202122,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弥蒙铁路二段DK24+700取土场(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问题:

  1.厂区降尘措施不足,产生大量扬尘;

  2.堆料场未进行遮网覆盖,场区内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202122 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含:现场照片1组3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剑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份;关于成立该公司弥蒙铁路项目经理部的通知1份;临时用地使用协议书1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弥勒至蒙自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弥蒙铁路DK24+700取土场雾炮机停用的情况说明1份;弥勒市红林修理厂报修单1份;机械设备维修审批单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天内,立即对堆场上露天堆放砂石料进行遮盖,对加工点厂区道路进行洒水抑尘三是请你公司2021年4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我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