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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32-80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4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29161889H

  法定代表人:韩会玲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章小路以北(弥勒市看守所旁)

  20212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章小路以北(弥勒市看守所旁)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年产60万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厂区雨水截流沟和初期雨水收集池;

  2.厂区内的场地清洗水未能全部收集,存在场地清洗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现象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m3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红环审〔2015〕175号)1份;授权委托书1份;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m3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水质分析结果报告单1份;排污许可证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1份;红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弥勒市华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m3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复函1份现场照片1组5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三是请你公司2021年42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