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33-05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P8M208
法定代表人:杨文渊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巡检司镇拖谷村委会他底村小组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镇拖谷村委会他底村小组(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建成,该项目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有2幢猪舍正在养殖生猪,存栏1400头;二是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仅曝气设施正在运行,生化处理等工艺长期未运行,污水处理站损坏严重,设施设备布满蜘蛛网,污水经简单沉淀沼气池处理后用罐车拉运至养殖场上方的果园直接用于灌溉;三是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在猪舍旁边随意堆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证据清单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补充调查);《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红环审〔2018〕32号)1份、现场照片1组4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1.自接到本决定书次日起为10天内,对污水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暂存间;3. 2021年6月20日自主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三是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