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33-80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1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峰:
企业名称: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95U85T
负责人:吴峰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
2021年3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以下简称“砂石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砂石场存在以下问题:
1.你砂石场在生产打砂点振动筛除尘器在运行,石粉卸料口有大量无组织粉尘排放,输送皮带未密闭,装卸区未设置移动喷洒设施,运输车辆运输时有无组织粉尘排放;
2.你砂石场砂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组6张,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现责令你砂石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天内,立即对打砂点石粉卸料口,输送皮带采取密闭、喷雾等措施;2.对装卸区设置移动喷洒设施;3.对堆场上露天堆放砂石料、石粉进行遮盖、围挡;4.对加工点厂区及道路进行洒水抑尘;三是请你砂石场于2021年4月2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砂石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砂石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砂石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