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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34-36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20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第一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432196537J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建设街103号

  20214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镇建设街103号弥勒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医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医院有4台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投入使用。

  经查阅台账和现场核对,这4台为Ⅲ类射线装置,投入使用情况分别为:2019年2月12日安装并投入使用口腔CT 1台;2020年3月18日安装并投入使用移动C形臂1台;2020年4月14日安装并投入使用螺旋CT机1台;2020年9月安装并投入使用的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1台。经查阅医院设备使用记录及收费记录,你院院4台射线装置收入,收费合计:108550.0元,减去维护费,人工工资,实际收入不足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份); 3.变更登记记录(1份); 4.情况说明(1份);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2份);6.排污许可证(1份);7.放射设备台账 (1份) ;8.弥勒第一医院未上证辐射设备使用情况台账(1份);9.固定资产表(2份);10.弥勒第一医院使用设备登记(30份);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2.云南省卫健委委员会公告(1份);13.授权委托书(2份);14.弥勒市拟报废射线装置现场核查单(2份)等证据为证。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医院: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办理;三是请你医院于2021年4月2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医院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