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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44-03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2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徐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

  202141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现场检查时,发现徐刚(以下简称“你”)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堆煤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

  2.堆煤场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投资额证明1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八)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是整改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立即堆场上露天堆放煤炭进行清空,并恢复原状三是请你于2021年42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