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44-36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2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28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华盛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81W06R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西三镇蚂蚁村委会舍徳尼小组
2021年4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西三镇蚂蚁村委会舍徳尼小组弥勒华盛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20万吨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建成拌合机主楼一幢(含1个分料仓,1套布袋除尘器),450平米料仓1个,300吨沥青存储罐1个,50吨沥青加热罐4个。经查,项目总投资额为95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投资额证明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一是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二请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前将整改方案报送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法规与宣教科备案。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