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44-75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4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03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蔺县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BM6XX
法定代表人:胡如友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朋普镇小寨村委会杨巡路段
2021年01月2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蒙铁路二标古蔺县华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拌合站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有两桶废机油(约10公斤)放置于原料堆场内。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建弥勒至蒙自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劳务合同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现场照片1组4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03号)及《送达回证》;于2021年4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06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综述如下:1.我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已建危废暂存间完善制度;2.修理装载机置换出来的废机油临时放置在空地上,事后及时进行集中暂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铁路建设属民生项目,并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符合从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