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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45-32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4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0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218037615G

  法定代表人:祝旗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原复烤厂内

  2021年0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排水沟渠内有生产污水存在,生产污水经厂区内农灌沟渠流至外环境有明显痕迹;

  2.你公司生产产生的葡萄残渣、葡萄梗露天堆存于厂区葡萄园内用塑料布进行遮盖发酵,未对渗漏液进行收集处置,部分葡萄残渣渗漏至堆放区土地内;

  3.你公司厂区内原料收购场旁边的雨水沟设置有与污水处理站相连的水管,雨水沟内各有一个活动闸阀和外排口

  4.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未组织演练。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调查询问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授权委托书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环罚字202020号)复印件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红环分字202102号)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万保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6份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05号)及《送达回证》2021年4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字〔20210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综述如下:1.对我公司拟处罚25万元,处罚过重;

  2.我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完成

  3.针对四个违法行为:交叉执法时未检出我司偷排废水;葡萄残渣等固体废物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只是不规范、不完善;排污口设置不规范问题,不应定为环保行政处罚;对应急预案编制备案问题,我司于4月26日已完成备案,下周开展培训及演练。

  4.对我公司如果再受到处罚,公司将难以维持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之规定。

  经研究,对你公司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的意见予以采信,对其他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元(¥253,000.00元)

  其中:1.针对你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2.针对你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仟元(¥101,000.00元);

  3.针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设置排口,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21,000.00元);

  4.针对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未组织演练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11,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账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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