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5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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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1-05-1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12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P8M208
法定代表人:杨文渊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巡检司镇拖谷村委会他底村小组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巡检司镇拖谷村委会他底村小组(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公司《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于2019年1月建成,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有2幢猪舍正在养殖生猪,存栏1400头;
2.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仅曝气设施正在运行,生化处理等工艺长期未运行,污水处理站损坏严重,设施设备布满蜘蛛网;
3.你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在猪舍旁边随意堆放。
我局于2021年2月6日批准立案,于2021年2月7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检查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2份;《弥勒市巡检司镇天峰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红环审〔2018〕32号)1份;授权委托书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现场照片1组4张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12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15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壹仟元(¥431,000.00元)。
其中:1.针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2.针对你公司养殖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元(¥201,000.00元);
3.针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