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053-439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15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峰:
企业名称: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6MA6K95U85T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
2021年3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竹园镇补其村委会弥勒市竹园镇八八砂石场(以下简称“砂石场”)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砂石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你砂石场在生产打砂点振动筛除尘器在运行,石粉卸料口有大量无组织粉尘排放,输送皮带未密闭,装卸区未设置移动喷洒设施,运输车辆运输时有无组织粉尘排放;
2.你砂石场的砂石料、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1组6张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07号及《送达回证》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红弥环责改字〔2021〕18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存在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00元)。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按日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