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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53-94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17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弥勒第一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432196537J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建设街103号

  202141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弥阳镇建设街103号弥勒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医院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发现你医院有4台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就投入使用。

  经查阅台账和现场核对,这4台为类射线装置,投入使用情况分别为:2019年2月12日安装并投入使用口腔CT 1台;2020年3月18日安装并投入使用移动C形臂1台;2020年4月14日安装并投入使用螺旋CT机1台;2020年9月安装并投入使用的双能X射线骨密度仪1台。经查阅医院设备使用记录及收费记录,你院院4台射线装置收入,收费合计:108550.0元,减去维护费,人工工资,实际收入不足1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组6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份,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份); 3.变更登记记录(1份); 4.情况说明(1份);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2份);6.排污许可证(1份);7.放射设备台账 (1份) ;8.弥勒第一医院未上证辐射设备使用情况台账(1份);9.固定资产表(2份);10.弥勒第一医院使用设备登记(30份);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2.云南省卫健委委员会公告(1份);13.授权委托书(2份);14.弥勒市拟报废射线装置现场核查单(2份)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医院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17号)及《送达回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字〔202120号)及《送达回证》告知你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医院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之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经查,收益不足10万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医院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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