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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29-134054-49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7
  • 有效性
    有效

红弥环罚字〔2021〕19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

  2021年4月13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新哨镇夸竹村委会现场检查时,发现徐刚(以下简称“你”)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你堆煤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经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万元。

  2.你堆煤场褐煤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措施,未进行有效覆盖。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额证明1份;现场照片1组4张等证据为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你送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弥环罚告字〔2021〕19号及《送达回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字〔202127号)及《送达回证》告知违法事实、责令改正的种类和期限、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经研究,你积极提供调查材料,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00元)。

  其中:1.对你堆煤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2.对你堆煤场露天堆放褐煤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在后督察过程中还未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义务,我局将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按日计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收款单位:弥勒市财政局

  帐号:240705000004******(州级)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弥勒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弥勒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