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29-134106-38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2-07
- 有效性有效
红弥环责改字〔2021〕01号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690887947J
法定代表人:赵云凤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王炽路西侧1幢
2020年9月3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以下简称“弥勒分局”)对弥勒金露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弥环责改字〔2020〕49号),2021年1月8日弥勒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2021年1月16日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碎石加工建设项目整改不到位,其中:西三镇凤凰村委会土木基村小组加工点有3000吨碎石等原料未采取遮盖等措施;破碎系统、皮带未建设收尘设施;西三镇大麦地村委会新哨村小组加工点有800吨碎石未进行遮盖遮盖等措施;破碎系统、皮带未建设收尘设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8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采石场石料统计月报表5份;工资表2份;现场整改照片18份(企业提供)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七)(八)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碎石原料及产品采取围挡、遮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弥勒分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弥勒分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弥勒市温泉路中段)
邮政编码:652399
2021年1月20日